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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真是越来越人性化了。”近日,记者从东坡区人社局了解到,自8月14日新版的《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正式施行,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了“遗属待遇”,这也是我市首次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办法》规定:自8月14日起,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临柜办理,或以电话、信件、电报、微信、QQ等方式向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协办员报告备案,并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给予遗属待遇,金额为待遇人员死亡当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
“遗属待遇”是对遗属及时申报死亡信息的奖励和补助,既能有效激励遗属及时申报,避免死亡冒领导致的基金流失,又能有效推进文明“殡葬制度”的施行,是一项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社会保险制度。据统计,《办法》施行第一个月内,在区、镇、村各级的大力宣传下,东坡区共有148名符合条件的待遇死亡人员遗属办理了“遗属待遇”申请。9月18日,东坡区在发放待遇人员养老金的同时,也为148名遗属每人发放“遗属待遇”642元,共计950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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