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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读来了!

2023-11-22 02:59:58    仁寿房网     仁寿要闻     来源: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

一、关于《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2014年4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明确规定了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授权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2014年11月我市印发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14〕29号),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20年4月,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2020年12月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我市在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上授权,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眉府发〔2014〕29号,并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7月16日印发了《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1〕11号)。

二、关于参保范围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覆盖范围为:除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外的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即凡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法定参保人员,不属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各类在校学生也暂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因此,本办法规定,对于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前,不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原既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根据本人意愿和相关规定进行转移衔接或封存其中一项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范围最新变化是,根据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可由家人代为缴费,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关于参保登记问题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薄,向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一是通过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通过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协办员或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县(市、区)级社保机构等线下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四、关于缴费问题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13个档次,政府分别对应13个缴费档次给予每人每年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200元的缴费补贴。

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其中“正常缴费年度”是指参保人员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含按规定补缴的年度(下同)。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对贫困、重度、智力、精神四类残疾人,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各类按规定应由政府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特殊群体,由各县(区)政府按100元/年·人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应政府补贴为40元/年·人。上述代缴人员名单由同级残联、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和提供。

五、关于个人账户支付问题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支付,直至参保人员死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死亡或按国家、省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余额(含政府缴费补贴)可按规定退还、继承或转移接续。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只退还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不能退还。

六、关于养老保险待遇发放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高龄加发基础养老金+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增发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目前,我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107元/月·人。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9号)规定:从2020年7月起,对2020年6月30日已年满6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已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月基础养老金再增加3元(总额5元)。2020年7月1日之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待遇领取人员,从年满65周岁、年满80周岁的次月起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3元。

如:甲待遇领取人员2020年6月30日时已年满80周岁,从2020年7月起,其月基础养老金为112元(即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7元+高龄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又如:乙待遇领取人员2020年8月5日年满65周岁,从2020年9月起,其月基础养老金为109元(即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7元+高龄加发基础养老金2元)。

同时,为鼓励参保人员“长缴多得”,《实施办法》规定,对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3元。目前,我市暂无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待遇领取人员。

七、关于死亡待遇问题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将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外,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对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后,其遗属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的,社保经办机构按其死亡当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的6个月,给予遗属待遇。

该项规定是我市根据国家和省上授权,探索建立的死亡抚恤制度,是对本《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死亡的待遇领取人员遗属的抚恤待遇。这里规定的“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是指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之日起30日内,其遗属可通过电话、信件(截止日以邮戳时间为准)、电报、微信、QQ等多种形式,向已死亡待遇领取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协办员报告备案。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间以遗属报备、村(社区)协办员报告、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最早报告或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含缓刑)死亡的,按规定其遗属不能享受遗属待遇。申请领取遗属待遇的,应提供火化证明。

如:丙待遇领取人员于2021年8月20日死亡,其遗属于8月30日向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进行了报备。其遗属在办理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待遇时,除其个人账资金余额外,可一次性领取遗属待遇642元(即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107元×6个月)。

参保人死亡后,严禁其遗属或他人冒领其养老金。对参保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或他人冒领的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责令冒领人员如数退回(符合领取遗属待遇的,可在其遗属待遇中扣除);拒不退还的要按规定纳入失信人员惩戒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问题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原则上只认可其中较高标准的一份养老保险待遇,其他多领的养老保险待遇应予追回。

社区服刑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规定领取相应的基本养老金,但服刑期间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参保缴费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或因案件撤销、不予起诉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予以补发。

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待遇领取人员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发给服刑前原标准的基本养老金。

待遇领取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死亡待遇。

九、关于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问题

制度内转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制度间转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十、其他

本《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10年。因此,除国家和省上规定政策外,我市根据国家和省上授权,新增或探索建立的相关政策生效执行时间从2021年8月14日起正式实施。如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遗属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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