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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仁寿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23-11-20 04:29:38    仁寿房网     仁寿要闻     来源: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开征求《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时间:2021年3月16日至3月24日  

征集部门: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征补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乡镇,多次讨论研究拟定了《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对仁寿县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范围、标准等作出了规定,对各职能部门、属地政府职能职责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3050566)反映意见建议。  

二、邮件联系,邮箱地址323487578@qq.com  

三、信件传达,通信地址: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政策法规股收(仁寿县文林镇丽景四巷66号)  

附件: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城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6日  

仁寿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实施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113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仁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适用于本办法(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外)。

第三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坚持“依法依规、补偿到位、妥善安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仁寿县人民政府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责,仁寿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使集体土地征收管理职能,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经贸局、县审计局、县信访局、县征补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对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补偿后,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七条  仁寿县范围内(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集体农用地,以享有土地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征收土地面积以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投影面积的数据为准,补偿标准执行《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附件8)。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倍执行。

第八条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征补中心等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征收土地补偿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和截留。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在通知领取期限内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拒不领取的,由具体实施征收土地补偿的单位依法专户储存并依法告知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本着先清点(丈量)、后补偿的原则进行。据实清点(丈量)并补偿后,所有权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场。

第十一条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见附件1,果树、林木内套种间种作物青苗不再另行单独补偿。

(二)仁寿县镇乡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5,中心城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成片林木补偿标准8000元/亩(包含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仁寿县房前屋后田边地坎种植的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附件4。

(四)经营损失补偿标准见附件10,享受经营损失补偿部分的不再计算拆迁奖励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二条 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抢栽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二)室内、屋顶种植的林木、果树、花卉等;

(三)抢搭抢建、非法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由被拆迁户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四条  应安置对象。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在县政府批准实施征地拆迁之日前,凡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纳入安置范围。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参加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农业人口(含服刑人员、回原集体经济组织落户的“轮换工”),享受过福利分房等的除外。  

(二)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服现役的义务兵以及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未享受财政供养且户籍在校的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

(三)因征地原因就地农转非后,参加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未安置人员。

(四)因购买社保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转出(就地农转非),且长期居住在原户籍地并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乡镇“八大员”、代课教师、赤脚医生。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虽无房屋拆迁,但宅基地在征地红线范围内,自愿放弃申请宅基地且从未享受过安置政策的人员。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有两处及以上房屋的拆迁对象,原则上两处及以上房屋全部拆迁完毕后,方可安置;否则,只对该处拆迁房屋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七)安置人员的截止时间: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为安置人员的截止日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人员不予安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符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一)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权利、不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人员。

(二)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或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出生人口及未依法进行户籍登记的收(拾)养人员、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死亡未销户人员。

(三)迁出地已安置的迁入人员。

(四)以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迁入的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人员。

(五)户籍不在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的人员。

(六)回原籍居住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七)享受财政供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连续就读的研究生,大中专院校毕业、退学后未回原籍(镇、街道)落户的人员。

(八)服役满十二年及以上的士官。

(九)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以户为单位有合法宅基地、独立门牌号的整栋房屋需拆迁,家庭成员全部为非农户口不享受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时间由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规定)内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奖励及搬迁补助按住房面积(不含生产经营性用房)补偿款的35%计算。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和其它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七条  安置人员的审查。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按条件和程序审查:

(一)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宗地(项目)为单位,以户籍为依据,根据项目用地规划红线确定安置范围。

(二)在项目安置范围内,被拆迁居民向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严格审查证明材料,认定安置人员。

(三)项目范围内安置人员信息需在集体经济社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7天。

(四)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征补中心组成监审组,对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认定的安置人员资料进行审查核实。

公示期满并经监审组审查核实后,或者有争议但经复核后符合应安置人员的认定标准的,按规定予以安置。

第十八条  仁寿县城市规划区(文林街道、普宁街道、怀仁街道)征收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商品房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商品房房票安置工作方案》(仁府办函〔2020〕27号)执行。

(二)货币化安置。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因素,按人均29万元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总费用,其中安置费用按人均24万元包干价格计算,奖励补助按每人最高标准5万元计算(含拆迁奖励、过渡费及购房、装修、搬迁等补助)。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安置费。

(三)统建小区安置。实施统建小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建小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仁寿县镇乡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除视高街道、贵平镇、高家镇、北斗镇、龙马镇行政区域)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实行以下安置方式:

(一)商品房房票安置。

汪洋镇、富加镇、大化镇、文宫镇商品房房票安置按照《仁寿县乡镇商品房房票安置工作方案》执行,其余镇乡待商品房房票安置方案出台后再实施。

(二)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总费用由安置费用和奖励补助组成,即安置总费用=安置费用+奖励补助。

1.安置费用。综合考虑征地拆迁所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分区域按人均包干价格计算货币化安置费用,安置费用标准见附件9。

2.奖励及补助。在县城规划区内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在镇乡购房的,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3.5万元给予奖励补助(含拆迁奖励及过渡费)。

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经核实后领取货币化安置费。

(三)统规自建安置。

交通、水利等独立单独选址项目,安置户可以选择统规自建安置方式。

(1)安置标准。根据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规定,以户为单位,对实行新批宅基地自建安置房的拆迁户,按人均3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予以安置,安置总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自建安置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建设选址、建筑面积和风貌按规定审批后由安置对象自行建设。原则上,不得在现有或正在规划编制的规划道路、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区域以及控规控建区内选址建设。安置点按“相对集中”的原则,由镇乡初选后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审批确定。

(2)政策补助。按每名安置对象最高2万元标准计算搬迁奖励、建房补助及过渡费,凡符合条件的,方可享受奖励补助。

(3)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以户为单位,3人及以下的每户补助2万元,3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增加补助资金5000元。此项资金由镇乡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土地协调等有关支出。

(四)统建小区安置。实施统建小区安置的项目,需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统建小区安置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凡一个自然户(含法定夫妻、未成年子女)分户的,原则上按一户进行安置且一个自然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征地拆迁需过渡安置的,需支付生产生活过渡费。生产生活过渡费以人头计算,每人每月200 元。商品房房票安置过渡费发放时间依据商品房房票安置方案确定。统建小区安置生产生活过渡费标准,待统建小区安置方案出台后,按照方案执行。

第五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按相关社会保障政策执行,资金由征地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确保及时到账,专户储存。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土地拆迁安置对象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农业人口全部农转非。原农村集体组织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并予公布,用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干扰、阻碍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补偿安置条件获得补偿安置的,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征拆安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不溯及既往,截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原已确定为货币化安置、新批宅基地自建、统规自建或统规统建方式安置的,在过渡安置期间,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暂定)。凡今后新启动的征收项目执行本办法,在此日期之前已启动未实施完毕的征收项目按原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有关条款由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宣传,县征补中心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仁寿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仁寿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3仁寿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仁寿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

5仁寿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6仁寿县主要水果品种成片栽植密度及大小划分标准

7规模养殖户的标准

8仁寿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9仁寿县镇乡货币化安置标准

10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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