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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关于征求《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依据市上相关政策,县国资金融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拟定了《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由于受疫情影响,致使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时间较为紧急,公示期为7天。
公示时间: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7日。意见反馈方式:书面或者电话反馈。联系地址:仁寿县迎宾大道479号仁寿发展大厦B栋7楼(县国资金融局)。联系人:李先生,联系方式028-36229115。
附件: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仁寿县国有资产和金融工作局
2022年12月1日
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我县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特设立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并参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和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8号)的规定,结合仁寿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
(一)使用对象。符合仁寿县产业发展规划,在县内注册登记纳税,市场前景好,诚实守信,依法正常生产经营且贡献较大的,具备还款能力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含种养殖大户和私营业主),确因新冠病毒疫情或其他原因影响,致资金周转困难,将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稳定的,可申请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限制和淘汰的产业不予支持。
(二)使用条件。申请企业在县内相关银行的贷款转贷、提前还款续贷、跨行转贷等符合转贷条件以及其他附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并出具续贷、转贷意见。除用于转贷应急周转外,其他有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或还款能力的企业,也可启动使用周转资金。
二、资金规模
应急周转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由县财政划拨给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担保公司”)设立的应急周转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三、运转周期
应急周转资金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开始运行,运行期5年。
四、使用期限、限额及费用
(一)使用期限:在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其资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天;在其他银行业机构贷款的企业,其资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天;跨行转贷及其他情形的企业,其资金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0天。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资金使用期限可顺延。
(二)使用限额:单户企业申请使用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使用费用:在规定期限内,由志诚担保公司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上月市场利率(LPR一年期)上浮30%并按实际使用天数计收资金使用费。企业借用应急周转资金期满未还,从期满次日起按不高于人民银行公布的上月市场利率(LPR一年期)的2倍收取资金使用费,同时按司法程序依法追还。
五、建立应急会商制度
(一)成立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常务副县长和行业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的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志诚担保公司,负责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申报与受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志诚担保公司董事长兼任;下设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会商工作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经信局、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人行仁寿县支行、仁寿银保监管组、志诚担保公司等为成员单位(各职能部门视申请企业所属行业情况进入会商工作组),统筹协调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管理及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协调、决策处置。
(二)职责分工。
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会商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原则,对企业申请资料要件进行会(送)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对辖区内企业申请资料要件、生产经营状况、贷款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核查;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金融局、县文广旅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对相关企业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确认;人行仁寿县支行主要负责对申请借款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审查;仁寿银保监管组主要负责对企业提供的银行针对该笔转贷出具的授信通知书进行查询确认;县法院主要负责对借款企业有无诉讼案件进行核查;县公安局主要负责对企业有无立案侦查的违法案件进行核查;志诚担保公司主要负责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具体业务办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转贷承办银行主要负责对企业贷款转贷进行审批,严格履行承诺按时发放转贷资金。
六、运转程序
企业与贷款银行应在银行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启动申请应急周转资金相关工作。
(一)企业申请。
企业申请转续贷必须事先获得贷款银行或地方法人银行业机构审核同意,并取得针对即将到期的单笔贷款的转贷正式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后,企业持《意见》、《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2),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申请。
企业贷款涉及第三方担保机构或担保企业的,须提供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签订的当笔贷款续贷正式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企业贷款为跨行转贷的,其承贷银行须为本县内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属地审核。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对提出申请的企业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暂审核意见,并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前10个以上工作日报送申请资料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并联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完备齐全的申请资料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召集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会商工作组成员单位对企业请示事项进行会商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贷款银行须出具《仁寿县企业申请应急临时周转资金贷款续贷承诺书》(见附件3);跨行转贷的承贷银行须出具《仁寿县企业申暂请应急临时周转资金跨行转贷承诺书(承贷银行)》(见附件4)。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会商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和《申请表》按程序送县领导审批。
(四)志诚担保公司办理。
企业持应急周转资金申请资料(清单见附件1)、县领导审批同意的《申请表》到志诚担保公司办理手续。志诚担保公司收到资料后,与企业签订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协议(由志诚担保公司制定),支付借款并全程跟踪、监控,确保资金及时回笼。志诚担保公司、贷款银行、贷款企业设立共管账户,确保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封闭运行。
七、监管事项
(一)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由志诚担保公司建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且只能用于企业转贷应急周转。
(二)申请企业在贷款银行开设的账户,用于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进出,并由志诚担保公司、银行共同监管,不得开通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三)贷款银行贷出资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由志诚担保公司与贷款银行共同监管,确保资金封闭运行及时归还到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
(四)各贷款银行和贷款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承诺。贷款银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原承诺事项足额放贷,贷款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足额归还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由于企业、银行或者担保机构原因导致转贷未成功或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无法及时收回的,将追究企业、贷款银行及担保机构的相关责任。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要从严把关,凡出现企业使用应急临时周转资金逾期未还的,暂停其所属辖区内企业的应急转贷,并在自逾期之日起30天内完成应急临时周转资金、资金使用费的追缴工作。追缴未果的,停止其所属辖区内企业的应急转贷。
(六)应急临时周转资金会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监督应急临时周转资金流转情况,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做好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和银行转贷资金划转的衔接,监督贷款银行按承诺书履行承诺,做好资金专户的管理工作,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志诚担保公司每月将应急临时周转资金的使用情况统计上报县财政局。
八、本办法由仁寿县企业应急临时周转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志诚担保公司)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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